基层社是各级供销社的基层组织,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实施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也是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基础。随着早几年“企业改制”的全面实施,供销社的基层组织体系出现断链,供销社的为农服务功能不同程度的被削弱,这使各级供销社在参与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往往出现鞭长莫及的困惑,发展基层供销社成为各级供销社的当务之急。国务院国发[2009]40号文件明确指出,“基层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加强基层供销社合作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临海市供销社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走出了一条建设基层供销社的新路子。
一、具体做法
二、几点认识
1、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建基层社有其必然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受到诸多条件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组织化管理,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必然需要同其他经济部门和龙头企业的再合作,走联合道路是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的主要途径,也是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而供销社的发展离不开“三农”,没有“三农”也就没有供销社存在的必要,供销社只有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不断拓展为农服务功能,在服务中求得发展壮大,目前的直径之路就是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紧密联合。
2、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建基层社有其可行性。首先,体制上相同,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根在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次,服务对象相同,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都是“三农”,追求的目标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再次,组织体系相同,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常设管理机构都是理、监事会,操作起来容易被农民接受。
3、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建基层社有其互补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往往被农技管理知识和农产品销售及融资渠道等方面所困惑。而供销社在这些方面都是强项,并设有专门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如果通过有一定组织化程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实现,服务效果则更加显现。所以双方只有紧密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互补共蠃,实现共同发展。
三、注意事项
1、供销社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层社时要注重影响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参差不齐,因此在选择发展对象时,尽量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足的专业合作社。如我们选择的永丰鲜果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较高,是省级示范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产品可誉性强,多年荣获农博会金奖;品牌效应好,“正凤牌”为省、地著名商标;发展潜力足,有一支积极向上的人才队伍。同这样的合作社合作,为基层供销社的更快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供销社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层社时要注意控制力。首先手续要合法,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在股份比例上,尽可能在50%以上,实现控制权。其次在项目投资,人力配置,服务功能设置上尽可能根据区域的特点,作好统一规划布局,努力发挥供销社的优势,解决“三农”发展的实际问题,更好地起到供销社的引导、带动作用。
3、供销社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层社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基层供销社是一种新的尝试,在试点过程要及时总结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密切关注永丰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动态,特别是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确保基层社更好更快地发展。



